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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2〕20号
   
 
 
 
杭政办〔2002〕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传统、内部机制不活等问题,现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应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重点搞好产权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改革中的有关政策,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特点,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号)精神,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作以下补充规定: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区人事局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人员,增加1档职务工资,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年限内所需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杭劳社险〔20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如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由社会统筹解决。其中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所需费用由单位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3、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经费自行解决。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并仍主营工程勘察设计的,可继续保留院所名称或以原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自改制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科技业务用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的各项税费,应用于发展生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按杭政〔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由所在区决定。 
 
 
市体改办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国资办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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