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5]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市局京税一[1994]522号通知转发)规定掌握。 请依照执行。
1995年3月30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