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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海域勘界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函[2003]55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海域勘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东莞市海域勘界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海域勘界各项工作,加强海域行政管理,维护我市海域行政区域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市与广州市、我市与深圳市之间的海域,北起东江北干流出口,麻涌新沙港与广州黄埔港交界处,南至东宝河长安与深圳宝安分界点,西至我市与广州交界(即主航道为界)。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海域的外部界限。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争取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我市与广州市、深圳市的海域勘界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资料搜集。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展现状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具体情况;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 
  (二)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主要包括:浅海测深调查、浅海底质调查、浅海地貌调查、浅海底栖生物调查、岸滩综合调查、岸滩稳定性调查等。按照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三)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拟定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 
  (四)签定划界协议书。由东莞、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拟定的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进行充分协调,商定协议书。 
  (五)审批划界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 
  三、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经费25万元,专项用于海域勘界工作。 
  四、成立机构 
  为了加强对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东莞市海域勘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商、解决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海域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张月忠(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黄容开(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润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汝钦(市水利局副局长) 
  黎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显领(东莞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侯梓斌(市公安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欧阳锦强(东莞海事局局长助理) 
  吴汉成(市档案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联席会议于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五、有关要求 
  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海域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借鉴陆地勘界有关经验,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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