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将民办教育工作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稳定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限期达到“四独立一分离”的要求。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二)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学校章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学校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按照平等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同时,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
(四)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培训类教育机构要在审批部门批准许可的专业范围内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应兑现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受侵害。
(五)依法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校资产。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出资及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及审批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财务机构,健全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六)严格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根据需要,及时从当地保安公司聘请专职保安员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校园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聘请派出所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加强对学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处置校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主动与公安、综治、共青团、教育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促进校园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八)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标准和权限,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参照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由市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九)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年度检查工作。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负有督导和检查义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检查,要以掌握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为重点。民办学校要按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检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材料。
(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及工会组织。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培训类学校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明确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
二、落实政策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类型的多样化。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的需求。
(二)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招生自主权。除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依法选用经审定的教材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普通学历教育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开展招生活动,培训类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包括招收港澳台学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和公办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职员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职员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四)民办职业学校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聘任教师有充分的自主权,自主确立教师、职工的数量、配备比例、具体人选及待遇。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无偿或有偿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举办者使用。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九)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项目。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三、齐抓共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统筹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严格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要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问题比较严重的,要予以停办,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审批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培训内容。对审批的从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要及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管理。要建立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历类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要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主动承担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义务,研究民办教育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加强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三)严格程序,建立规范的宣传机制。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学校审批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单位要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刊发未经学校审批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近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年检发现的问题,对本辖区民办学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非法办学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问题突出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民办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