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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245号
各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2003]49号)已于今年五月七日发布实施,我委于五月二十一日转发。通知明确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挖孔桩),采用先进的基础施工技术,改善施工安全环境。 
  挖孔桩是一种高危险性的施工工艺,近年来,我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因挖孔桩施工造成了多宗建筑安全伤亡事故。今年五月二十日,由汕头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的海珠区工业大道金碧花园A区6-7期工程,发生一起4人昏倒的事故。当日晨,一工人下13号桩内取装泥桶,昏倒在孔底。之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昏倒在孔底,直至第三个人佩带防毒面罩下井才将井内3人救上地面,但其本人也在上地面后昏倒。后经珠江医院对4人进行抢救,至当晚已脱离危险。事发地块原是广州农药厂用地,经有关单位检测,该地块深层土质已受毒素严重污染,硫化氢、磷化氢等毒气浓度异常超标,施工单位因对施工场地历史状况了解不足,致使事故发生。 
  通过上述事故分析,可以看出,挖孔桩工艺的危险性,挖孔桩施工造成伤亡事故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从中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2003]49号)的有关规定,从贯彻“三个代表”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采用挖孔桩申请的审批,加大对采用挖孔桩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尽快淘汰落后的挖孔桩施工工艺。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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