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规函[2003]3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规划国土、规划建设)局,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是城市规划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广大市民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信息技术服务工作。没有建立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的城市和有条件的中心镇 ,要抓紧建立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城市规划各项信息服务;已建立了服务体系的,要适时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调整更新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资格。已成立或新成立的城市规划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取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附: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略)。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