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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4 生效日期: 1994-04-14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收悉。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和国务院〔1993〕55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对铁道部、电力部的专用通信网进行改造完善,在保证铁道、电力专用通信需要的前提下,将富余能力向社会提供长话业务;在公用市话网覆盖不到或公用市话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可开展市话业务。 
  (二)经营无线通信业务(包括移动通信业务)。 
  (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 
  上述各种电信业务均为国内电信业务,不包括国际电信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规定,你公司不能自行决定与其他地区或部门联合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你公司经营上述各项电信业务,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 
  二、关于你公司向通信主管部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宜,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对你公司申请经营国务院发〔1993〕55号文规定范围内已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按我部1993年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当地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报邮电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 
  (二)对你公司申请经营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规定外的市话、长话、无线通信及其他电信业务,由邮电部负责审批。 
  (三)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移动通信业务),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当地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频率指派和台站设置手续。 
  三、你公司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电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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