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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同意市地名委员会、市建委、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财政局、交通局、文物局《关于全面整顿、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落实。
整顿、设置地名标志,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由地名管理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城建、市政、房产、交通、邮电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南京是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市貌变化较大,但各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却未能及时跟上,一些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居民区未设置地名标志,许多路、街、巷原有的标志也不标准、规范;有的门牌年久褪色、毁坏,不少单位无门牌号码;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河流、桥梁、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也未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地名标志。在全市开展地名标志的整顿、设置工作,已非常迫切。根据国家地名委员会对地名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整顿和设置地名标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重点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要求,标志整顿工作的范围:
(一)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二)居民地名称:路、街、巷、里、居民区(幢),自然村(镇)、区片、村片等。
(三)桥梁、闸坝、高层建筑等人工建筑物名称。山、河、湖等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独立存在的重要专项名称:包括各行政单位、区(县)属以上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医院、卫生院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外地驻本地区的单位;纪念地、古遗址、游览地、公园景点等名称。
整顿工作的重点为路、街、巷、居民区标志牌和门牌。
今明两年内待拆的不列入整顿范围。
二、任务和要求
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地名,无标志牌的,要予以设置;不符合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要予以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市道路名称(路、街、巷)遵照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系列化原则,严格分类。原没有通名的,要增加通名,较长的路、街要适当增设地名标志牌。
(二)门牌编码应根据“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编码程序和审核号码。
(三)新建、改建的居民区名称,经市政府审批后统一编码,并安装居民区牌、楼幢牌、单元门牌及室号牌。
(四)城郊结合部、繁华区和车站码头、机场、广场、主干道交叉路口、居民区出入处,应设置规格较大的地名示意牌。
(五)其他专项名称的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制作适合其特点的标志牌。
(六)整顿后,需命名、更名及消亡的路、街、巷、里等名称,根据“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的原则,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地名标志牌的整顿设置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规范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民政、财政、公安、城建、市政、房产、交通、邮电、文物、报社、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整顿设置工作。
四、方法与步骤
全市的地名标志整顿设置工作,争取2年左右完成。总的做法是:全市统一领导,分区(县)进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先易后难,分批设置,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收集市、区(县)标准地名资料和市、区(县)地名图等有关资料,设计印制表格。
3、培训业务骨干,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区、街道(派出所)三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试点阶段
各区(县)选择一个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三)宣传动员,全面整顿阶段
1、召开会议,动员布置地名标志整顿工作。
2、广泛宣传整顿地名标志和门牌编码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参与、支持这项工作。
3、根据市、区(县)地名办提供的标准地名资料和规划,开发部门提供的1993年以前新建开发区、居民区(小区)、旧城改造片楼群的规划建筑面积平面图资料,提出需要命名、更名、消亡地名的意见,报市地名办统一研究审批。
4、对各类地名和门牌全面进行调查登记,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制作安装阶段
1、上述工作完成后,即采取先易后难、分批设置办法,统一制作、统一安装。
2、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报省验收。
五、规格式样与经费
(一)各种地名标志牌要“规范、牢固、美观、醒目”,原则上路、街牌为立柱式;巷、里、幢牌为扒墙式;门牌按道路级别和使用频率分大、中、小三种,大、中门牌为铜底黑字增加邮政编码,小门牌为铝合金,重要繁华地区地名示意牌和其他专项标志牌按实际需要和特点决定。
为保证各种标志牌符合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序列化要求,所有地名标志牌均由市按规定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安装。具体工作由市地名办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予以配合。
(二)经费本着“合理负担,取之于民,服务于民”的原则,采取“谁受益,谁出钱”的办法筹集。具体是:
1、市属主干道的路、街、区片,交通路口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2、区(县)属的路、街、巷、里、居民区、区片、交叉路口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
3、各种门牌所需经费由产权(公心、单位房、私房)单位承担。
4、新开发的居民区和旧城改造片的各种地名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开发建设部门承担,列入建设小区开发项目成本。
5、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景点、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场所设施等标志牌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工本费收取办法:市地名办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标准,负责协调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统一做好收取工作,门牌收费由各区(县)地名办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配合)负责代办;其他地名标志牌由市组织专业队伍与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