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19 生效日期: 1984-09-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4)90号
  昆明市自来水一水厂是供应市区用水的主要水厂,为了确保一水厂水源清洁、卫生、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松华坝水库水系保护区的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昆明自来水一水厂在盘龙江取水口上游二百公尺范围内(以界牌为标志)划为一水厂水源管理区,由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保护和管理,市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加强管理。 
  二、为做好水源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不准洗衣物,粪桶及其它装贮污物的容器。 
  2、不准游泳和随地大、小便。 
  3、不准倾倒粪便、垃圾和其他污物。 
  4、不准放牧牛、马、猪、羊等牲畜,严禁将动物和牲畜尸体抛入水体。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伍角至二元。 
  5、不准钓鱼、捕鱼、毒鱼、炸鱼、违者,没收鱼具并罚款两元至五元。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6、符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保护标志和设施。违者,罚款五元至二十元。设施被损坏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盘龙江水源区域排放超过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废水。违者,对个人罚款伍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并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处理,打骂管理人员,无理取闹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好一水厂水源,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自觉遵守本通告,做出成绩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五、本通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公民(1979)32号和城办字(1979)6号《通告即废止》。 
 
 
昆明市分安局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