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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1]13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消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努力改善消防设施,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一方平安。 
 
 
2001年12月6日 
 
 
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九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按照《甘肃省消防工作发展五年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在社会化消防管理、消防法制建设、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装备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促进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整体而言,消防工作还远远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社会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为突出的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分别欠帐68.5%、73%和62.8%;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尤其是特大火灾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落实消防责任,强化基础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总体思路,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加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最终达到“政府领导有力,消防法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有序,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优良,部队建设过硬”的总体目标。 
  二、具体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全面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消防工作的状况,制定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九五”期间未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金昌、天水、白银和新增的武威四个地级市,2001年要完成规划编制的报批工作。地、州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和县级市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余城镇2005年以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使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今后,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适时对本地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督促限期加以解决,对限期内不能整改解决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下功夫整改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1.制定《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快城市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3年地、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要基本达到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标准,其余城镇消火栓建设2005年底前全部达标,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都要达到国家《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的最低标准。新建城市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步到位。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 
  1.“十五”期间要争取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员额,以缓解严重警力不足的局面。到2005年兰州市增建4个消防站,各地、市、州平均增建1个消防站,使全省公安消防中队总数达到51个。 
  2.以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抢险救援职能。兰州市2001年底以前要完成兰州特勤大队的营建工作和装备配置工作。到2005年,各地、市、州政府所在城市消防队(站)要按特勤消防队建设,各县(市)中队都要设立特勤班,并配备必要的特种器材,以满足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3.“十五”期间要在没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积极探索和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合同制、民间联办、民办公助等,承担一些初起火灾和小火灾的扑救任务。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的路子。 
  (四)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1.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要根据火灾特点和规律,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把落实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作为“十五”期间重点工作来抓,2002年重点搞好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加强对消防行业的宏观调控,抓紧研究制定与改革配套的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开展试行消防建审和验收分离,建立和完善消防监督职权的内部运作机制。 
  2.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的整体实战能力,制定出台《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制定规定》和《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完成历年典型灭火救援战例编辑工作。积极引导全省消防部队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活动,加强对扑救火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程序、技术、战术的研究,进一步加快训练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步伐,提高基本技能和实战水平,提高各级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专业素质。尤其是要加强对特勤队伍的训练和指导,使其具备处置高层、地下、化学危险品集中地的火灾以及毒气泄露等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消防官兵业务素质 
  1.全省消防部队要按照江主席“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在进一步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建立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办事制度和廉政措施,提高官兵拒腐防变能力。广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争取在5年内推出像河南安阳支队、上海车站中队一样的先进基层单位,树立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2.大力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鼓励官兵积极参加各类函授学习,提高学历层次,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到2005年底,使90%以上的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支队班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100%,大队班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90%,中队班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到80%,支队班子年龄平均不超过40岁,并形成3-5岁的梯次。同时,把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考评作为提高官兵素质的重要手段,力争使85%以上的士兵有一技之长。 
  (六)加强消防科技、消防宣传和消防法制建设 
  1.以科技强警为目标,抓好全省消防部队综合业务信息和计算机网络建设,努力实现消防业务信息共享和消防通讯指挥现代化。抓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项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2001年在与省公安厅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全省14个地、州、市支队联网,“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全省消防部队办公自动化。开展火灾成因和灭火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对特殊建筑群体及重大工业事故火灾模拟预防和扑救技术研究,建立省级火灾调查专家组和火灾原因技术鉴定站。“十五”期间,力争成立自己的消防科研机构,兰州、白银、金昌、武威、天水实现集中接警,完善城市一、二级无线电通讯系统。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要加大对《消防法》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组织好少年义务消防团和夏令营活动,加强妇女和少年儿童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根据公安部《关于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的通知》精神,2001年除在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选择开放三到四个中队外,其余支队先确定一个中队开放,到2002年以后逐步实现全部开放,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省统一的消防站开放日。 
  3.积极推进与《消防法》和甘肃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完善消防法制体系,尽快制定出台《甘肃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消防听证程序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和《集贸市场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三、措施与要求 
  (一)《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来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意见》内容,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制定出本地区消防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将消防工作的有关指标细化、量化,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定期通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落实《意见》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正常消防经费的投入,按期完成《意见》任务。 
  (二)加强对《意见》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一切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意见》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公安消防部队作为落实《意见》的主力军,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措施,确保《意见》的全面落实。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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