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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3)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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