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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林区津贴应否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21 生效日期: 1981-09-21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你局云劳资字(1981)53号文收到。关于林业职工退休、退职后仍居住在林区的是否可以将林区津贴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你省的林区津贴是属于地区性质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否则,不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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