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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个别单位和个人私下低价收购国库券,并用收购来的国库券抵还贷款和办理抵押贷款。个别基层银行和信用社,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制度,不遵循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原则,大量办理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业务,助长了一些人的非法倒卖活动。为了严肃国家金融政策,维护国库券信誉,防止类似的情况继续发生,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除倒闭企业外,一律不得用于抵还贷款和欠款。倒闭企业用于抵还贷款的国库券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属本单位购买的一九八一年和以后各年度的国库券收款单。
二、农户和个体工商业户所欠贷款,原则上不能用国库券抵还。个别确属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需用国库券抵还贷款时,须经严格审查后,确属本人购买的国库券。银行不得垫付资金支持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四处收购国库券,用以抵贷。
三、关于用国库券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一事,国务院条例规定了具体办法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券抵押贷款办法制定下达前,请各地暂缓办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