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6-29 生效日期: 1987-06-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个别单位和个人私下低价收购国库券,并用收购来的国库券抵还贷款和办理抵押贷款。个别基层银行和信用社,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制度,不遵循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原则,大量办理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业务,助长了一些人的非法倒卖活动。为了严肃国家金融政策,维护国库券信誉,防止类似的情况继续发生,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除倒闭企业外,一律不得用于抵还贷款和欠款。倒闭企业用于抵还贷款的国库券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属本单位购买的一九八一年和以后各年度的国库券收款单。 
  二、农户和个体工商业户所欠贷款,原则上不能用国库券抵还。个别确属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需用国库券抵还贷款时,须经严格审查后,确属本人购买的国库券。银行不得垫付资金支持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四处收购国库券,用以抵贷。 
  三、关于用国库券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一事,国务院条例规定了具体办法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券抵押贷款办法制定下达前,请各地暂缓办理此项业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