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92号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规定试行一年,拓宽了邮政服务功能,解决了部分个人及单位的实际困难,社会反映很好,同意继续按以下原则和规定执行: 一、办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的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通邮及合理开展其它邮政延伸服务的前提下进行;
2、必须由用户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办理;
3、严格区别于邮政专用信箱业务的办理,不得替代、混淆。
二、收费规定
邮政公众自取信箱业务是邮政行业发展的新业务,各支局开展此项业务的情况有所差异,为了便于整个行业的规范管理,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由你局根据业务开展规模、信箱设置成本等情况具体核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8)第38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