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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5]223号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切块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二、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在总规模内,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请你们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规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国际商业贷款需求,试点工作方案等内容。
四、审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偿债措施。
(二)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及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三)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五、你委应制定本省(市)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工作效率;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我委报告试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实施有效监管,我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地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把握好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和投向。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总体情况,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七、债务人可凭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国际商业贷款批复文件,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