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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2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0.14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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