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科[2012]5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冀建办〔2012〕32号)件要求,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省2011年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以下简称“能耗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的“能耗统计数据”上报时间由原来4月30日前调整为8月31日前报送。
二、2011年度“能耗统计数据”上报的具体内容,按照《关于上报2011年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冀建办〔2012〕32号)执行。
三、截止目前,沧州市、邢台市已全部完成“能耗统计数据”的报送;唐山市、衡水市、邯郸市、承德市完成了大部分“能耗统计数据”的报送;石家庄、秦皇岛、保定、张家口、廊坊5个市还未上报 “能耗统计数据”。
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已经完成“能耗统计数据”报送的,要认真进行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全、质量高;未按要求全部完成的,要及时进行补报;尚未上报的,务必在8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将在全省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