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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单位定期存款核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2 生效日期: 1995-06-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5)185号
  根据建总发字〔1995〕第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防范经济案件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单位定期存款有关核算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修改单位定期存单 
 
  (一)将原一式两联单位定期存单改为一式三联。格式详见附件一。该存单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实行表外核算,要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制度。 
 
  (二)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由各分行组织印制,使用后,原空白定期存款存单一律作废,并按规定统一销毁。 
 
  (三)为保持存款业务的衔接和正常过渡,原已存入的单位定期存款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变,直到存款到期销户。 
 
  二、增刻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 
 
  (一)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包括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律使用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印章规格详见附件二。 
 
  (二)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由分行统一组织刻制,与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同时使用。 
 
  (三)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应按业务印章管理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和用印。 
 
  (四)单位定期存单与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要分人保管和使用。 
 
  三、加强会计核算 
 
  各行受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必须认真按下列要求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一)存入时的核算 
 
  1.单位在办理定期存款时,应在转帐支票用途栏或现金交款单用途栏填明“转存单位定期存款”字样,并注明存期,以便办理定期存款手续。 
 
  2.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由经办行在款项收妥后签发,经办行以存单第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据以记载单位定期存款明细帐;存单第二联在“银行签章”处加盖“单位定期存款专用章”后交存款单位;第三联存单经办行留底(单位到期支取时核对用)并登记单位定期存款登记簿(使用销帐式丁种帐代)。底卡要按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3.单位持他行支票办理定期存款时,应按票据交换的要求提出交换,待收妥后先行转入单位活期存款帐户,然后通知单位办理定期存款手续(手续同上)。 
 
  (二)到期支取时的核算 
 
  1.存款到期支取时,存款单位应填写两联进帐单连同存单(单位预留印鉴的还应在存单上加盖印鉴章),一并送经办行办理支取手续。 
 
  转入的收款单位在他行开户的,应先转入本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帐户,然后再按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2.经办行收到单位送交的存单及进帐单,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三联(底卡)与单位送交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二联逐项核对一致后,在抽出的底卡上并加盖“结清”戳记,以第二联存单作借方记帐凭证(第三联底卡作附件),分别记载和销记定期存款帐、簿,以一联进帐单作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单位定期存款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定期存款自存入之日起开始计息,期满日支取时结计利息。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定期存款利息的结计在经办行按上述“2”办理手续的同时,按规定利率计算定期存款利息,填列存单“利息”及“本息合计金额”,并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办理转帐。 
 
  (三)帐目核对 
 
  单位定期存款的帐、证必须经常通打,明细帐与登记簿、登记簿与底卡金额必须保持一致,其科目余额必须与总帐科目余额一致。 
 
  以上请即布置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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