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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6 生效日期: 2003-07-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十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于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格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省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省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宪法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宪法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省长办公会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省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五)省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六)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七、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八、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送省政府,同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十、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三、省政府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十四、各部门、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六、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督查落实
  十九、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十、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二十一、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省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十二、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章备案;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省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省长确定。

  三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省长意见另行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市州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五、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的新闻报道,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三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

  三十七、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需召开全省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市州,必须开到县(市、区)的,需报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由部门印发。

  三十八、全省性非密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国家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市州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副省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办公厅负责分送省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阅知。

  四十一、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届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省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省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六、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七、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离开长春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报请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长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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