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规字[20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等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认定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苏府办〔2012〕104号)的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核实,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认定和管理。
二、鼓励政策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第一年租金市场价的40%一次性给予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三)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我市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即增值税1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32%,下同),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地入库的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25%及以上的,按照该税收增量对苏州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3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现有总部企业,可在扣除基数后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政策,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四)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补助依据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苏州地方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五)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预认定总部企业,可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期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发改委)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三)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五)预认定总部企业在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发改委)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八)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四、优化服务
(一)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县)、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设立专门的总部经济招商和服务机构。
(三)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知识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四)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政策兑现
(一)苏州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市级当年财力安排;二是在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以上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核准备案后实施。
(二)苏州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以财力返还补助方式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各区根据本细则按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计算依据给予总部企业的奖励或补助,所涉及的以上四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2.对各市(县)、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考核奖励。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成绩突出的市(县)、区。
3.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突出贡献奖奖励。
(三)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区两级财政相关资金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其他
本意见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