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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243号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粤港快件”业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1)384号)悉。经研究,同意“粤港快件”业务基准价如附表,各地级以上市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下浮20%幅度内自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保价服务以用户自愿为原则,保价费收费标准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金额不超过100元的按1元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港快件业务基准价
  起重500克  续重每500克(不足500克按500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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