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函〔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结直肠癌诊疗行为,提高结直肠癌诊疗水平,改善结直肠癌患者预后,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0年10月,我部制订下发了《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1年5月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登记和质量控制工作。
为保障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结直肠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一、手术、化疗或放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
二、化疗、放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三、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浸润情况;
四、病理检查采用10%中性福尔马林缓冲液;
五、切除病灶的病理报告应当包括肿瘤大体观、分化情况、浸润深度以及切缘、脉管神经浸润的;根治性手术术后病理报告应当包括活检淋巴结个数及阳性淋巴结个数;
六、在应用靶向药物治疗前实施Kras基因检测;
七、放疗应当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八、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应当接受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
九、晚期结直肠癌化疗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
十、晚期结直肠癌化疗后应当实施疗效评价;
十一、化疗、放疗后应当进行不良反应评价;
十二、为患者提供结直肠癌的健康教育;
十三、患者住院天数与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