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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陵川县平城镇窑上村铁矿“10·25”重大冒顶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 1996-03-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28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平城镇窑上村铁矿“10·25”重大冒顶事故的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
  1、李理孝,承包人,村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群松,矿长,村委主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之处分。
  3、李虎平,镇企办安检员,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三虎,镇分管工业副镇长,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平城镇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其向县政府定出书面检查。
  6、陵川县乡镇企业工业总公司,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令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7、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对该矿处以集体罚款5000元。
附:《陵川县平城镇窑上村铁矿“10·25”重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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