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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72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75号)转发给你们。如有该类蛋粉的类似情况,可比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最新的退税率文库,若有新的退税率文库,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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