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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3 生效日期: 1997-04-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ぉ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ぉ》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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