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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11]2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核上报石家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请示》(石政呈〔2011〕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石家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现批复如下:

  一、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落实好省级规划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金、银、钼、铁、地热资源勘查力度,强化碎云母、陶瓷原料、化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在灵寿、平山北部重点加强金、银、钼多金属勘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可供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加强金、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地热、矿泉水开发,稳定煤炭、铁矿的开发总量,提高优势非金属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重点加强水源地周边矿山管理,切实保障省会水源地安全。加快井陉煤矿区、鹿泉建材非金属、平山铁矿区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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