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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 2001-11-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经修订并由国务院公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省、市、县(市、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版物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出版物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省属单位、省属大专院校、中央在浙单位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国家级、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管理,其中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由市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市、区),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各类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印刷企业的内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查处印刷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刷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发放,负责核发有关专业证书,查处证照不全的印刷企业,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省级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省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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