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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

  

  为做好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排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1]809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动员,尽早部署,为顺利完成全年油价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县级渔业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国内捕捞渔船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于2012年2月底前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1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助办法》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务必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2011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我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电子表格。其中,各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在上报时单列报出。

  

  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农办渔[2011]118号文件执行。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我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相关审核工作。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省级管理并报我部备案的渔船数据库进行审查。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严格控制在我部2011年开展的渔船摸底调查核定的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须经我部批准确认,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除朝鲜东部项目渔船外)一律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朝鲜东部项目渔船只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渔船凡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法、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以及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其他违规行为扣减50%油价补助。2011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我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申报。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避免漏报和走形式。同时,要将2011年度渔船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2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及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到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计划单列市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方案须报其所在的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渔业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对于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我部将在5月15日前将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书面通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要加强预拨资金的管理。依据《补助办法》核定渔业油价补助资金,须经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我部审核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发放。各省(区、市)要严格按《补助办法》和我部有关规定,待财政部门在翌年统一核算或清算,以及我部对有关情况审核后,一次性核发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确需核发预拨资金的,应按《补助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我部审核并经财政部审批。

  

  四、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我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

  

  五、充分应用管理软件开展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

  

  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后将继续应用该管理软件进行渔业油价补助的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同时扩大管理软件的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油价补助必须应用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应尽量应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继续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

  

  对于买卖渔船,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同时,考虑到2011年是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动态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的第一年,各地工作进展不一致,对2011年合法新建造的渔船,其补助用油量核算的起始时间由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机关确定。

  

  六、及时更新渔船管理数据库

  

  渔船管理数据库是渔业油价补助核发工作的基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农办渔[2010]100号),各省(区、市)建立了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并已报我部备案。但由于管理基础较差,上报数据较为混乱,给管理和油价补贴工作带来困难。请各地在此次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时,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进行清理,按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数据,与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时间为2012年2月底前完成。今后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七、全面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

  

  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我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联系人及电话:渔业局计划财务处 刘影 010-59192926

  

  附件: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编号:(船籍港地区简称)油补(20xx)s-xxxx号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籍港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主机总功率
(千瓦)
船  长
(米)
总吨位
 
主作业类型
 
船舶种类
 
建造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渔船所有人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联系电话
 
渔船所有人地  址
 
渔船所有人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是否正常从事
捕捞生产活动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渔船所有人签名(盖章):
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扣减比例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每份申请表仅限填写一艘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并负责信息录入和档案留存。2.内河渔船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本表中“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依照“渔业船舶证书编号”填写,不再填写渔船检验、国籍登记证书编号。3.作业类型仅限填写: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等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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