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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 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41号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设步伐,弘扬潮州文化,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多出精品,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我市(含县、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退休),以及户籍在我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省相关行业协会授予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包括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家)的人员,享受市政府物质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人事局配合。奖励组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份,由市经贸局对全市上年度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首次为所有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健在人员)情况进行收集;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在3月15日前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结果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示15天;
(四)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在5天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调查落实。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理由和依据后,按上述程序继续报批;异议成立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市经贸局、市人事局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表彰,按标准发放给获奖人员奖金。
第七条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二)获得省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获得市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条获奖人员荣誉称号等级晋升的,按照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审定后补齐相应等级的奖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查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奖励,并追缴原发放的奖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逐年据实拨付至市经贸局的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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