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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为省、省辖市、县(市)三级,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统一政令、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省辖市,所辖的区确需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省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市)政府根据辖区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级别和人员编制要相对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负责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7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1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1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完成体制改革的县(市、区),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把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省、省辖市两级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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