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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3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在我市市辖六区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实行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方针,考试考核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驻并单位、市属单位可在安置计划指标中自主选择70%的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50%的退役士兵。其余退役士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择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各区安置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时限实施本级考试考核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工作,不参加文化考试;其他立功受奖或曾受处分的退役士兵,依据档案材料记载,逐项考核,按下列规定累计加分或减分。

  服役期满计50分,超期一年加3分;

  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获优秀士兵称号一次加5分,获嘉奖一次加2分;

  驻藏、援外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加5分;

  因战、因公致残且有工作能力的,五至八级残疾加20分,九级至十级残疾加10分;

  担任班长加5分;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加5分;

  待分配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有重大贡献的加10分;

  烈士子女加10分;

  孤儿、低保户等特别困难家庭的加10分;

  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初级证书加3分、中级证书加5分、高级证书加10分、有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的等级证书计分,不累加。

  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的每次减3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减8分,受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0分;

  待分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减分或取消安置资格;

  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齐全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加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按实际得分的3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档案考核分数按实际得分的7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

  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文化考试分数×30%+档案考核分数×70%。

  第六条  安置部门根据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公示,按照公布安置岗位进行选岗。高分先选;成绩并列的,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的,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的,时间在前者优先。有人放弃选岗,按成绩依次递补。

  第七条  各级安置部门应于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安置岗位。考试考核结束,按照排名顺序确定安置对象后,各接收单位须在30天内办结。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八条  按规定应参加考试考核拒不参加,参加考试考核未竞争到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由安置地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不保留安置期。

  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名次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排。

  第九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考试考核工作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工作程序,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依据。凡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须逐一核查证章、证书、喜报、通知书和登记表等原始证件;凡被评为残疾军人的,各种资料、证件必须齐全,后补无效。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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