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做好今年及“十一五”后三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石家庄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省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促进“三河两渠一沟”(?┖印?滹沱河、磁河、石津总干渠、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的水质明显好转,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阶段目标和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主要工作目标
2007年年底前,汪洋沟、?┖映鍪卸厦?COD浓度低于250mg/L,邵村排干渠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磁河、滹沱河、石津渠出市断面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削减4%(以2005年排放总量为基准);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2008年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拥群恿鞯某鍪卸厦?COD浓度低于200mg/L,石津渠基本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1.2%(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2.69万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50%;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2010年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拥群恿鞯某鍪卸厦?COD浓度低于150mg/L,石津渠水质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8.0%(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1.73万吨);《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全部投运;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主要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
1.按照职责,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以总量控制为主线,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我市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进行试运行,尽快达标排放,试运行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包括未通过验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2.要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对重点污染单位至少每月进行2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3.新建项目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现有企业厂区外接入市政管网处未设置检查井的,要结合市政工程改造进行完善,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4.进一步规范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内餐饮企业(含学校、单位食堂,下同)的排污行为,严禁餐饮污水直接或超标排放。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对排放餐饮污水不能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的餐饮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分期分批实现达标排放。限期治理要求及期限由市环保局另行提出具体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
1.出台有关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进度要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滹沱河生态开发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配合)
2.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率和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厂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行。
2007年底前,所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石家庄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今后三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要求。(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配合)
3.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4.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已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入口和出口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
5.每季度对筹建及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建设进度。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或建成后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水质考核点位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6.对在建污水处理厂提出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1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市建设局负责)
2008年底前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对现有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的改造,2008年底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但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污水排放不能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同时,向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仍然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并对有关重污染单位进行限产限排。对需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新建项目暂停审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速度。对建成的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含焦化)、食品(含淀粉)、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必须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开展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企业整治工作。以赵县的淀粉行业,无极县、辛集市的制革行业,晋州市、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的造纸行业、深泽县的制皂行业等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规模小、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底前,取缔生产能力为3000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000吨/年以下淀粉企业,取缔所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皮革加工(含后整饰工序)企业和园区,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2008年底前,取缔生产能力为5000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及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取缔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协调配合)
2.全市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为2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禁止新建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药制造企业;不再新建化学制浆生产企业;积极发展皮革深加工产业,提高皮革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不再新增原皮加工生产能力和加工园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重点区域动态管理,全面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1.根据排污状况,动态调整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入河污染源档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2.要加大对各县(市)、区水质考核断面监测频次,定期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并编制水质考核断面的水质通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3.强化源头控制,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断面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水质考核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方解除区域限批。
4.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管,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生产,绝不允许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
5.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控。2008年6月底前,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都要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以上五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新核定工作。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有关法规要求,积极开展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新核定工作。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配合)
2.在巩固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直接工业企业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2007年年底前彻底取缔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开展生态补水试点,提升水环境容量
结合滹沱河综合整治规划和石家庄都市区水系规划的建设实施,逐步建立以滹沱河、?┖游?重点的河流生态补水试点,积极探索解决我市各条河流长年无地表径流、丧失自净能力的现状,多渠道、多手段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负责)
(八)市区禁止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建设项目
鉴于地下水源热泵工艺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且存在回灌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石家庄市作为严重缺水城市,在市区禁止使用地下水源热泵。(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成效到位。
(二)继续将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水质考核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提高考核比重。同时,将各地水质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如达不到目标值,则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处罚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发改委要把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财政局要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所需资金,并指导制订有效的实施办法。市建设局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市工商局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注册登记或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市监察局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省政府下达的水污染物削减指标计划分解到各相关目标责任单位,督促按期完成削减指标计划,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管理系统);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将违法排污企业向相关评选机构进行通报,取消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定期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水污染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