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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 2011-12-12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明确医疗救助原则,使实施救助工作流程更加合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下列医院为病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市第一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农场局职工医院、公安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协育友好医院(市第二医院)、建华医院、二○三医院、市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和平医院。

  结核病救治定点医院为市结核病防治院。

  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为市第七医院。

  精神疾病救治定点医院为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第一医院精神五官分院)。

  二、市公安指挥部或市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或求助后应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将病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运送至定点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进行基本救治。

  三、定点医院对接收的救治病人要进行初步排查,危重病人应先抢救后排查,初步判定是救助对象时,立即通知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定点医院进行鉴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救助病人住院通知单》,由定点医院继续对其进行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后,由救助站负责护送回户籍所在地。

  四、定点医院发现救助病人为结核病、传染病或精神疾病时,由定点医院负责将其送入市结核病防治院、第七医院或市精神卫生中心,然后通知救助站办理相关手续。

  五、符合救助条件或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按无名尸体处理。

  六、救助站夜间设三名值班人员。危重病人一经发现,立即报告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救治。

  七、危重救助病人住院期间,由定点医院负责联系护工人员。

  护工费、危重救助病人的伙食费由救助站按照国家救助标准执行。

  八、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经救助站审核签字后从救助医疗专项经费列支。

  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救助站的联系电话:2511063、2530147。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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