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实施范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规范资金管理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的费用纳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个人缴费账户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成立济南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信息汇总和身份认定等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有关工作,确保按照省里的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要注意搞好政策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具体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