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财综[2011]92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贸促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并对我市批准设立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一并暂免征收。
二、涉及免征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免征项目和金额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免征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