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策发[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通知》(林策发〔2004〕19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文书制作水平,推进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议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