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汇总数据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提高城镇内部各类土地利用数据的准确性,进一步完善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98号)及国土资源部2011年重点工作布局安排(国土资厅发〔2011〕1号)的安排,部署开展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见附件1),在全面审查各地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和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采用统一下发的汇总软件,按照“建制镇-县(区)-地(市)-省(区、市)-国家”,逐级更新汇总全国范围内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各省(区、市)辖区内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主要任务有: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要求进行逐级统计汇总。
每个省选择5至10个有代表性的村庄(行政村)作为试点,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调查其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要求进行汇总。
(二)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地籍基础较好的,3至5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所选地级市应与2010年一致,且包含省会城市在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调查城镇总面积、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
(三)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报告。
各省在完成数据更新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同时,编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分析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
二、总体要求
(一)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统一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
(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覆盖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范围应与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的城市、建制镇范围相一致。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尽快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级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部分地区调查成果开展质量抽查。
(四)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经费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各省先期提供的汇总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2)予以拨付。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
(二)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三)2012年2月20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上报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
(四)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初步汇总形成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更新汇总数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牛春盈 黄志凌 扈传荣
电 话:010-66558218 66562932 66562979
传 真:010-66562073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1.《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
2.全国各省(区、市)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承担单位一览表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进行更新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2011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的全覆盖管理,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范围覆盖全国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内容主要包括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对非实地调查及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数据进行更新,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见附录1)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同时,填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城市、建制镇图斑汇总面积,以此检核汇总范围的合理性。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统计汇总。选择5至10个村庄(行政村),开展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试点工作。完成试点范围内初始地籍调查,查清并汇总村庄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及分布状况,重点完成农村宅基地调查,并按《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见附录2)进行数据填报。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录3)。同时,典型城镇依据调查确定的土地性质填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见附录4)。
城镇综合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汇总工作范围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三)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报告。
1.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
各省(区、市)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并上报(报告编写说明见附录5)。
2.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编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分析城镇土地的利用状况,评价城镇土地利用潜力,提出城镇土地挖潜建议(报告编写说明见附录6)。
二、工作程序
程序图(略)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本次数据汇总工作范围包括城市、建制镇及试点村庄。依据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核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图斑范围确定,要求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不重不漏。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2011版软件公布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形成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1.县级汇总。
在完成建制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所确定的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按不同利用类型进行录入和汇总,并向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2.地(市)级汇总。
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地(市)级汇总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典型城镇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数据进行地(市)级汇总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市)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上报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
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数据、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相关分析报告会同省级更新汇总数据一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审查和汇总,并编写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分析报告和全国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地方各级可参照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的编写说明,编写本地区汇总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等其他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了确保本次更新汇总工作数据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必须将质量检查贯彻到各级数据统计汇总的各个阶段中,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下级上报的数据成果时,要严把质量关。部将开展事后精度评价工作。
三、可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各地在进行数据更新汇总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方法汇总。
(一)已经全部完成工作范围内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每一块土地,数据现势性较强,且建立了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直接利用信息系统中的汇总功能,统计汇总出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已经基本完成工作范围内城镇地籍调查,建立了较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但汇总工作范围内有部分地块缺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城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或利用最新遥感影像图等直接判读的调查方式,将土地利用信息补充到数据库中,应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的汇总输出,统计汇总出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三)工作范围内已经完成初始城镇地籍调查,但未及时进行变更调查的城镇,以初始地籍调查数据作为基础,与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可利用土地登记资料、用地审批资料、勘测定界资料等汇总变更数据)相结合,形成整个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工作范围内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但具备一定基础资料的城镇,先将汇总工作范围内已登记发证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汇总,其余部分结合实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影像、地形图进行判读和量算,得出基本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五)工作范围内未开展地籍调查且基础资料缺乏的,其汇总总面积依据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建制镇图斑面积确定,分类面积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或依据已有典型城镇数据推算的方法获得。
四、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级成果。
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数据。
(二)地(市)级成果。
地(市)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数据。
(三)省级成果。
1.省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数据(含试点村庄数据);
2.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
3.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汇总数据及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成果。
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及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报告、全国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五、汇总要求
(一)以2011年12月31日作为调查和数据更新汇总的统一时点。
(二)以建制镇为基本汇总单元,并逐级汇总至各省(区、市)。乡政府所在地不作为汇总对象,但城市范围内的除外;建制镇行政范围内的大型独立工矿用地纳入本次汇总范围。
(三)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以典型城市及所辖建制镇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省级汇总。
(四)城镇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最新的行政区划资料确定。
附录: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略)
2. 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略)
3. 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表(略)
4. 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略)
5. 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6. 2011年度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5
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
及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一、报告题目
《xx省(区、市)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及数据分析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实施情况。
简要介绍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范围、作业依据、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二)数据来源与更新汇总方法。
明确阐述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来源、数据计算统计及更新方法。其中数据来源包括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大比例尺影像图或地形图直接判读等,计算统计方法包括:由地籍数据库直接导出、土地登记数据库结合补充调查或判读得出等。
(三)检查抽查情况。
包括县级自查、地(市)级检查,以及省级抽查的结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和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准确性。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汇总数据的精度评价。
(四)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对全省(区、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城镇土地利用结构统计与分析、城镇土地利用与产出效益的相关性分析、城镇土地利用供需关系的合理性分析。同时,结合本辖区自身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成因。
1.城镇土地利用结构统计与分析。
按一、二级地类,分区域、分类型、分城镇规模对城镇土地利用结构进行统计分析。考虑分析不同类型城镇土地承载人类活动的依赖关系,参照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中关于土地利用结构相关指标,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等别城镇分析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协调性,
2.城镇土地利用与产出效益的相关性分析。
选取地均产值(如工业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地均gdp)、地均税收、承载资金密度、二、三产业增加值、征地区片地价、地价水平值等指标,按照全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等别分析城镇土地产出效益,重点评价城镇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主要生产性、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益。
3.城镇土地利用供需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考虑城市居民居住、商业服务、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多方面对土地利用(主要是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求,参照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中关于人均土地等相关指标的界定,按照全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等别进行土地利用供需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4.结合2011年度城镇汇总成果分析城镇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
(五)问题和建议。
包括城镇地籍调查汇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建议,以及全省城镇土地利用总体状况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建议。
附录6
2011年度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一、报告题目
《xx市(区)2011年度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辖区概况。
简要介绍城镇类型、主体功能等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统计与分析、土地利用与产出效益的相关性分析、土地利用供需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三)土地利用强度分析。
根据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表中的城镇综合容积率和城镇建筑密度的计算结果,分析和评价城镇土地利用强度。
(四)土地利用潜力评价。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参照城镇规划相关用地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城镇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布局等因素,分析城镇土地利用潜力,并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提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挖掘的建议和措施。
附件2
全国各省(市、区)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
更新汇总承担单位一览表
序号 |
省(直辖市、自治区) |
承担单位 |
1 |
北京市 |
北京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
2 |
天津市 |
天津市地籍管理中心 |
3 |
河北省 |
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
4 |
山西省 |
山西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勘测规划院 |
6 |
辽宁省 |
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 |
7 |
吉林省 |
吉林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 |
8 |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
9 |
上海市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10 |
江苏省 |
江苏省土地资源调查中心 |
11 |
浙江省 |
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
12 |
安徽省 |
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
13 |
福建省 |
福建省省级土地登记中心 |
14 |
江西省 |
江西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
15 |
山东省 |
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
16 |
河南省 |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
17 |
湖北省 |
湖北省土地规划勘测院 |
18 |
湖南省 |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19 |
广东省 |
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
21 |
海南省 |
海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22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23 |
四川省 |
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 |
24 |
贵州省 |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
25 |
云南省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
26 |
西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院 |
27 |
陕西省 |
陕西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
28 |
甘肃省 |
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
29 |
青海省 |
青海省国土规划研究院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地理信息中心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