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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省级机关与我市市级机关单位之间直接收发电子公文模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04 生效日期: 2012-01-04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委办发[2012]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江苏省委办公厅、南京市委办公厅分别对省、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施了功能升级。经与省委办公厅技术室商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省级机关与我市市级机关之间直接收发电子公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省级机关各部门向南京市各部门下发文件;南京市各部门向省级机关各部门报送文件。

  

  二、操作方法

  

  1、向省级机关报送公文

  

  登录南京市电子公务平台(http://32.16.6.8),进入公文办理模块。

  

  如果拟发往省级机关的公文需在公务平台起草,则进入“拟文”模块,完成文件起草、签批、盖章等流程后,选择“发文到平台”,点击“省级单位”标签,并在省级单位列表中选中要发送的单位,点击“发送”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图略)

  

  如果拟发往省级机关的公文已经制作完成,则进入“发文”模块,在“直接发文登记”中登记并上传文件,视情转为ceb格式,或加盖电子公章后,点击“省级单位”标签,在省级单位列表中选中要发往的单位,点击“发送”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图略)

  

  2、接收省级机关公文

  

  登录市电子公务平台,如果在“待办事项”中有省级单位来文数量的显示,则点击进入系统接收办理。

  

  三、注意事项

  

  因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进度不尽相同,省市机关之间直接收发电子公文的工作尚未在全省全面推行,目前仅在我市与省直机关之间试行,市各单位向省里报送公文、信息、资料时,应通知省直收文单位,进入省委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接收办理,以免影响办文时效。

  

  各单位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与市委机要局联系,电话:83616946。技术服务电话:13776618246、13809022747。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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