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1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点,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将对我市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市关于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巩固我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使《条例》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增强城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绿化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活动,自觉维护城市绿化设施,抵制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将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把城市绿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教和督促村(居)遵守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制定城市绿化阶段性目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行动。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价格、环保、住建、农(林)业、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建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绿化监管职责情况的监察,依法追究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严格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规划用地的各类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清查整顿,严肃处理。
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绿化植物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排除隐患苗头。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绿地性质、违法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做到发现一案,查处一案,绝不姑息,搞好典型事例,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树立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持和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职能部门协调联系制度、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日常巡查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绿地审批实时监控、城市绿地分布情况联动监测和管理信息化,确保城市绿地总量的可持续增长。积极组织开展环保志愿者实践活动和全民护绿活动,表彰奖励守法,曝光惩罚违法,引导和发动全社会为保护城市绿化做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