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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罚规定〉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罚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号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罚规定〉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
(五)强词夺理无理纠缠影响依法执行职务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取证
(七)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
(八)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
(九)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警械器具
(十)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
(十一)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
(十二)冲击搅闹行政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
(十三)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