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20054453号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嘉义县类似舄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沿岸海域及河口水域感潮区内领有渔业执照之渔筏、舢舨兼营娱乐渔业,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渔筏、舢舨兼营娱乐渔业航行之水域,以本县沿岸三海浬且水深一点五公尺以内之水域及县内各河口水域感潮区为限。其范围由本府另行公告。
渔筏、舢舨航行水域限本府公告范围内,不得在军事管制区域、渔业资源保护区及其它禁止区域活动,并不得有核定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及破坏水域内自然生态之行为。
渔筏、舢舨兼营娱乐渔业,系指搭载游客观赏渔捞作业、海洋生物、生态景观及水上采捕水产动植物之休闲活动。
第3条 为免河川负荷太重、对生态环境之影响太钜及航运之拥挤,本府必要时得限制渔筏、舢舨兼营娱渔业总量,并订定渔筏、舢舨对噪音、排放物之管制标准。
第4条 兼营娱乐渔业之舢舨汰建、改造应由其所有人向本府申请兼营许可后,依小船管理规则规定向小船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申请建造及检丈。
兼营娱乐渔业之渔筏汰建、改造应由其所有人检附设计图说向本府申请兼营许可后始得施工,变更设计时亦同。
兼营娱乐渔业之渔筏设计图说审查、检丈、稳度测试等,得由本府委托造船技师或经交通部认可之验船机构办理之。
第5条 兼营娱乐渔业舢舨安全设备,应依船舶法及小船管理规则办理。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应配备有下列安全设备,并应维持堪用: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加注渔筏统一编号)。
二、救生圈至少二具以上(加注渔筏统一编号)。
三、行动电话或其它无线通讯设备乙套。
四、于日出前日没后航行及活动者,应装置环照白灯一盏,渔筏全长十二公尺以上者,并应装置左右舷灯及尾灯。
五、渔筏全长在十二公尺以上者,应备有号笛一具。
六、渔筏周边应设置固定护栏,以维安全,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公分,其间隔不得超过十五公分。
七、简易卫生设备一套。
八、急救箱一只。
九、简便型灭火器一具。
第6条 兼营娱乐渔业舢舨驾驶人,须持有交通部核发之营业用动力小船驾驶执照。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驾驶人,须具有交通部核发之动力小船驾驶执照之资格或具驾驶渔筏三年以上经验(每年三十次以上出入港纪录)。
第7条 兼营娱乐渔业舢舨其载客人数之核定依小船管理规则办理。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其载客人数之核定以渔筏最大载重排水量百分之七十五除以七十五所得之整数计,或依渔筏实际可供乘载面积(有效长度乘筏宽并扣除主机等无法使用面积)以○、九平方公尺核定一人计算之人数。
上述两种计算方式以较低数为核定数。但载客人数不得超过四十五人,并通过稳度测试。渔筏之载重量不得超过渔筏准予满载排水量扣除空载排水量(以上计算公式如附件)。
前项限载人数应于渔筏、舢舨适当处所明显标示。
第8条 渔业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渔会申请并由本府核发兼营娱乐渔业执照。
一、申请书三份,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兼营娱乐渔业水域及靠岸码头位置。
(三)渔筏或舢舨名称、统一编号、船员人数及船籍港。
(四)渔筏、舢舨机械种类、马力、油槽容量及时速。
(五)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动力小船驾驶执照编号。
(六)通信设备。
(七)安全设备。
(八)稳度测试报告。
(九)乘客最高搭载人数。
(一○)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
(一一)紧急联络人之姓名、地址。
二、责任险及个人平安保险契约影本。
三、渔业执照正本、有效之渔(管)筏执照或小船执照正本。
第9条 本府于核发许可时,得以书面要求经营人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航行之水域内航行。
二、未经水域主管机关核准而径行下水或航行者。
三、超逾核定之航行区域。
四、听任驾驶人酗酒。
五、在夜间无灯航行。
六、携带或藏匿违禁危险物品上船。
七、在指定停泊以外之处所停泊。
八、擅自停靠舰艇或轮船外挡。
九、在航道、船席、码头附近、船渠口、船渠内采捕水产动物、植物,养殖水产物。
一○、强行揽载。
一一、未依规定收费。
一二、其它妨害船只航行安全之行为或违反本府所订注意事项之行为。
第10条 兼营娱乐渔业之舢舨应于发照后依小船管理规则规定申请检查。
渔筏应于发照后,依执照所记载日期每年届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定期检查。
前项渔筏定期检查,由渔筏所有人经渔会向本府申请,本府得委托交通部认可之验船机构办理。
第11条 兼营娱乐渔业执照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渔业人姓名、地址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渔筏或舢舨名称、统一编号。
三、渔筏、舢舨机械种类、马力、油槽容量及时速。
四、通信设备。
五、安全设备。
六、船员及最高乘客数、船籍港。
七、兼营娱乐渔业水域及靠岸码头位置。
八、核准时所附之限制条件。
九、核准号数及年、月、日。
一○、执照有效期限。
前项执照应悬挂于渔筏、舢舨适当处所明显标示。
第12条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舢舨于航行时,应严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
为维护航行及乘客安全,出航前应搜集气象及海象资料;如认为气象或海象不佳,对乘客有安全顾虑时,应即停止出航。
航行前应先向乘客解说避免破坏自然生态,不得污染水域及丢弃废弃物。
第13条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舢舨业者,应投保责任险,其每人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舢舨业者,应于营业前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第三人投保个人平安保险,每人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前项投保标的及保险金额应于船票上载明。
第14条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舢舨,应设置救生人员一名,并取得合格之证书。
第15条 兼营娱乐渔业渔筏、舢舨业者,未依规定申请检查、丈量、注册领有执照而擅自航行或违反本自治条例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者,依情节轻重停止其航行一至六个月或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本自治条例而有碍航行安全者,其情节重大或累犯达三次者并得废止其娱乐渔业执照。
第16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