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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液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70号
  省畜牧局:
  你局《关于调整液氮价格的请示》(黑牧(种)字(1999)第129号)收悉。为了加强家畜繁育改良工作,促进全省牧业发展,考虑到近几年来液氮供应成本的提高,经研究同意省畜牧局家畜繁育指导站向基层家畜繁育指导站供应液氮时,每升收费4.00元。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运氮里程和实际挥发量制定当地的液氮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此文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牧(综)字(1991)第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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