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11]21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梧州市主要领导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梧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梧州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等3份文件已经11月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梧州市主要领导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听取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听取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主要通过常务会议方式,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通过部门办公会议方式,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第四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工作,收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上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直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工作,收集各县(市、区)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报送备案、定期清理等方面遵守法律政策规定和法定权限、程序的情况;
(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
(七)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下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九)其他依法应当汇报的内容。
第六条 汇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将依法行政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听取汇报的主要领导。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不按时汇报或不如实汇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市政府将发出督办通知催办直至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行为,保证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科学、民主,防范重大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决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牵头实施,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配合完成。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重大决策前完成,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把握好出台的时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未经风险评估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决策执行或修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使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重点: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自学的内容,安排好自学计划,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集中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七条 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
市政府每年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年度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结合《梧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拟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政府组成部门和市直各单位每年安排部门会议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期。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年度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拟订。
第八条 各级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举办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领导干部集中学法计划和记录,作为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整理完毕,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