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7]6号
2007年3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8.075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郑上路北、凯旋路东;
2.107国道东、博学路西、七里河南;
3.郑尉路南、经开第一大街东;
4.市场路南、长乐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10.5229公顷。
2.金水区祭城镇:贾岗村7.7140公顷。
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东尚岗杨12.4333公顷。
4.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7.405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4月1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