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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洛秀组团东西主干道一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381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泉州洛秀组团东西主干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05)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农用地20.3812公顷(其中耕地17.22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洛阳镇上浦村水田1.9348公顷、旱地1.2076公顷、林地0.09公顷、其他农用地1.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37公顷、未利用土地1.1437公顷、其他土地0.5901公顷,东园镇东园村林地0.1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6954公顷、未利用土地2.6487公顷,凤浦村水田9.0928公顷、林地0.173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02公顷、未利用土地3.5019公顷、其他土地1.0148公顷,锦峰村水田4.51公顷、旱地0.4761公顷、林地0.0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8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土地0.40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9.98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泉州市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泉州洛秀组团东西主干道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0.3812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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