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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卫党[2008]30号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卫生工作委
2008年10月28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关于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光明新区党工委党费留成比例的通知》(深组通[200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按规定程序上缴中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党费上缴市委卫生工委;市委卫生工委按时将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比例上缴党费。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属下的党总支不留成党费。基层党委和独立党总支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市委卫生工委。市委卫生工委按时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在党费使用范围内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或越级使用。党费开支和使用程序,按各单位党组织制定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党费的开支,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与行政或其他经费混合管理、使用。开支的票据上应注明开支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按财务要求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据相符。
  第十八条  市委卫生工委开支党费,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执行,由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市委卫生工委会议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经市委卫生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市委卫生工委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的,报市委卫生工委副书记审批;2000元以下的,由党费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报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三、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党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办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党费财务管理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办,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费应当以单位党组织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委卫生工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委卫生工委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隶属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卫生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深卫党[200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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