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肇府[2011]33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和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要求,从2011年12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况法”(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工况法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肇价函〔2011〕98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