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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规数据库通报绩效查核奖惩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法资字第09200545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务部法资字第09200545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壹 依据:

一、全国法规计算机处理作业规范。

二、行政院第二八五二次院会报告事项一院长提示(三)事项。

贰 目的为健全全国法规数据库内容,确实管理法规动态,实时、正确更新「全国法规数据库入口网站」相关资料,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参 对象及范围一、对象:行政院所属各部、会、行、院、处、局、署(以下简称各部会),必要时得对各部会办理分组查核。

二、范围: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会法规通报情形及各部会办理自行查核结果。

肆 评审程序一、初审:

(一)书面审查阶段:由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秘书组依各部会法规通报纪录及自行查核结果,按伍、一所定书面评审项目列册,由评审委员共同审查,评定通报绩效机关排名。

(二)实地查核阶段:由评审委员依书面审查结果,择定被查核机关,进行实地查核及访谈工作。

二、复审:由评审委员依初审结果研商决议奖惩名额及名单。

伍 评审方式一、书面评审项目及权数:

(一)主管中央法规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25分)。

(二)主管行政规则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25分)。

(三)法规异动月报表之通报率及与全国法规通报系统异动月报表之一致性(25分)。

(四)法规网站或公布区建置情形(5分)。

(五)各部会及对其所属机关办理之自行查核(15分)。

(六)各期公报报送之情形(5分)。(未发行公报之部会,本项权数并入前项办理自行查核权数)二、书面评审项目之计算方式及说明:

(一)主管中央法规

1、完整性计算公式:〔已通报数/应通报数〕*152、时效性计算公式:〔准时通报数/应通报数〕*10(二)主管行政规则:

1、完整性计算公式:〔已通报数/应通报数〕*152、时效性计算公式:〔准时通报数/应通报数〕*10(三)法规异动月报表之通报:

1、通报率:〔通报月数/12〕*152、一致性:〔法规异动月报表与系统月报表异动数相同的月数/12〕*10(四)法规网站建置:5(五)自行查核:

1、部会有无办理查核及报送工作小组:52、部会对所属机关有无办理查核及报送工作小组:5(无所属机关之部会,本项权数并入前项权数)3、部会自行查核结果与全年法规通报纪录之一致性:5(六)公报之报送:〔已送公报期数/应送公报期数〕*5(未发行公报之部会,本项权数并入前项(五)之1、权数)三、初审及复审作业,由评审委员以会议方式,共同审查、议决。

陆 奖惩方式一、奖励标准:

绩优奖:经评审委员书面审查成绩优良,复经评审会议评定获绩优奖者,给予嘉奖或记功以上之奖励。(名额由评审委员决定)特别奖:各部会对于所属各机关法规资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绩效者,给予相关有功人员记功以上之奖励。(无特殊绩效者本奖项可从缺)二、惩罚标准:经评审委员书面审查成绩偏低纳为实地查核之机关,复经实地查核绩效确有缺失事项,依其缺失情形给予记过或申诫处分。(名额由评审委员决定)三、奖惩对象:以部会实际督导与办理法规通报作业之主管及相关承办人员为主;各部会之所属机关之奖惩由部会自行衡酌办理。

四、评审结果陈报行政院转知相关部会办理奖惩事宜。

柒 评审委员由全国法规数据库工作小组委员担任,办理评审、查核及其它相关事宜。

捌 受查核机关配合事项一、受查核机关请安排演示文稿(二十分钟),并提供下列资料备查:

(一)各机关现行法规及行政规则目录。

(二)行政规则通报流程(含所属机关)。

(三)全国法规数据库各月明细。

(四)办理法规通报作业教育训练相关证明文件(如:签到单、训练计画等)。

(五)办理自行查核法规通报作业之相关规定及文件。

(六)对于现行法规通报创新建议,请检附具体作法说明。

二、受查核机关请准备至少三台以上可连上网际网络之计算机设备。

玖 本作业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依实际需要修正或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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