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6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于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