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劳[2011]176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及参保职工:
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4]234号)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全部停止发放。为做好此项工作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发放生育津贴的对象及内容:我市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市属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女职工生育及做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支付的生育津贴。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参保女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产生差额,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三、执行时间:2012年1月1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